集资提留是在 2002 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取消的。
2000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2002 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集资提留正式被取消。2005 年 12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 2006 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进一步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农民彻底告别了包括集资提留在内的各种税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