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了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 定金合同和主合同均有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无效。同时,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且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存在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形态,但并非任何违约行为都适用定金罚则,一般需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 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有因果关系:只有当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情形下定金罚则的适用
- 双方违约情形:双方均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法院都不予支持。若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 部分履行情形: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除超过法定限额外,均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并依据变更后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