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条的规定,这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广宣费的扣除标准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行业类型和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一般情况下,所有企业都可以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特定行业的企业则可以达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