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 2003 年 10 月 22 日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通过,此后历经多次修正。以下是其部分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 适用范围: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 工作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组织实施
-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 部门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卫生健康、教育等多个部门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管理方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生育调节
-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有子女死亡的;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生育登记: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
- 服务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殖健康,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 医疗服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相关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奖励与社会保障
- 育儿假: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0-3 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 其他奖励与保障: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果你还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继续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