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 “以钱养事” 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及相关内容中: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 “以钱养事” 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 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履行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问题。
- 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推进单位转性、人员转身份。
- 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措施。
- 社会化运作,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
- 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服务质量。
- 服务岗位确定:
- 各地按精简效能、人事相宜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省里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按行业提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供各县(市、区)参考,同一县域自然条件相近地方,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标准应基本一致。
- 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大乡镇最多不超过 50 人,全省新增岗位不超过 2000 个,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结构。
- 资金保障:
- 省财政从 2007 年起按农村人口人平 10 元的标准安排 “以钱养事” 补助资金,原则上 80% 用于农技推广和动植物防疫,10% 用于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10% 用于水利服务。省补资金专项用于单位转性、人员转身份、“以钱养事” 新机制已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 县(市、区)财政要落实本级 “以钱养事” 经费预算,种植业每亩不低于 1 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 2 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 0.5 元等。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和服务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
- “以钱养事” 资金统筹使用,除用于服务人员报酬和养老保险外,还要考虑服务工作物化投入。资金按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具体服务项目和服务主体,并上财政政务公开网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延伸到乡镇的地方,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未延伸的地方,县级财政设立专户专账,保证专款专用。各级综改办发挥管理监督作用,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 服务项目明确:
- 各地从解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入手,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明确质量和数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行政管理工作不得作为公益性服务 “以钱养事” 内容。
- 合同与考评:
- 各地根据服务项目特点明确合同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甲方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单位与服务人员签订合同。
- 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将工作量、进村入户服务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农民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服务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定期考核一年不少于两次,重大临时性事项即时跟踪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县市综改办对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合同规定和考核结果兑现资金,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扣减经费,服务效果好的给予奖励。
- 人员聘用管理:
- 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方式选拔聘用。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 2 年,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适当延长,年度考评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服务人员资格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技术职称评定按规定执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人员培训一年不少于 5 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可按程序录用到各级服务机构;对到乡镇从事公益性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大学毕业生,在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时给予政策倾斜。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服务人员,视情节给予终止合同、取消资格、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 社会保险问题:
- 转制单位改革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后须按规定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将补缴 1995 年至改制年份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 公益性服务人员养老保险续保资金从 “以钱养事” 资金中解决,签订服务合同时注明单位和个人应缴保险费数额,可实行代缴办法,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