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湖北省不同地区产检报销规定有所差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新规定:
- 武汉: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每个孕周期额度为 1000 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 500 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 黄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支付限额从 500 元提升至 800 元,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同于普通门诊,取消了基金支付日限额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等级限制,医保基金按普通门诊费用 60% 比例支付,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 400 元,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 咸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个妊娠周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支付限额标准为 500 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 襄阳:参保单位女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女性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整个孕期的产检费用每人可以报销 500 元,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的产检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 宜昌:正常生育的产前检查费 500 元,从 2024 年起参保人员可持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宜昌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生育门诊登记结算产前检查费。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外的政策范围内产检费可以在普通门诊报销。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含)起,湖北省对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有全省统一的新规定:
- 保障范围和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 / 孕次;居民医保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孕次。参保人在省内开展孕期产检服务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产检费用,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大额)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 过渡期待遇:2024 年 10 月 1 日前终止妊娠的参保职工按原政策享受产检定额补助;2024 年 10 月 1 日(含)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终止妊娠的参保人产检待遇按 “就高” 原则,参保人可自行选择按原政策享受产检定额补助或产检就医费用报销待遇,同一孕次不得重复享受两种产检待遇;2025 年 1 月 1 日(含)后终止妊娠的参保人享受产检就医费用报销待遇,不再按定额核发产前检查待遇。
- 结算方式: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期档案后,通过线上微信 “粤医保” 小程序的 “产前检查就医确认” 模块进行备案,或线下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成功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的产前检查费用可 “一站式” 结算。2024 年 10 月 1 日(含)后终止妊娠的,未报销产检费用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费用清单、发票、银行卡、病历资料(需医疗机构出具备注有末次月经日期或预产期的证明材料)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