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内医保转移的规定和流程如下:
一、医保转移的基本原则
- 省内医保转移:参保人员在辽宁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
- 资金转移: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予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如有结余,会返还给本人。
二、医保转移的条件
- 参保人员身份:需为辽宁省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转移原因:因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
- 个人账户状态:个人账户资金无透支,或透支后已按规定补足。
三、医保转移的流程
填写申请表:
- 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提供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停保手续:
- 在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同时领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 若个人账户有结余,经办机构会将资金返还给参保人员。
办理转入手续:
- 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及相关材料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 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完成接续。
转移内容: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与转入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个人账户资金:如有结余,将返还给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转移资金处理:
- 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予转移,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后,原缴费年限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参保人员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需办理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个人账户资金返还给本人。
- 出国学习期间,医疗保险关系封存,回国后可恢复。
五、政策依据
- 《辽宁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或办理地点,建议联系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