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 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这段时间虽然没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从而被视作已经缴费的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
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全面考量该职工的个人工作经历,并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审核。连续工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具体时间段 :
北京市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日期是1995年。在1992年10月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 视同缴费年限的作用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同时,视同缴费年限用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比。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百分比为1%。
- 注意事项 :
视同缴费年限应指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不一定是改革前参加工作职工的所有工作时间。
北京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且需在1992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并用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