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苏州大病救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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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实时结算,患者无需垫付医疗费用即可同步完成报销,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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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2025年苏州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医保基金划转150元,财政补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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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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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在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费用(合规自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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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线为10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线为30000元。实时救助人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0元和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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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各费用段的支付比例在普通人员的基础上向实时救助人员倾斜。大病保险的补偿比例最高可达85%,且上不封顶,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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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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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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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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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在全市范围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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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保障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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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分类设定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以上就是苏州大病救助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细节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请务必关注当地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