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已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是泸州市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相关信息: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在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70%,年度支付限额为 130 元 / 人。
- 门诊特殊疾病:Ⅰ 类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别设定年度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70%;Ⅱ 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 600 元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75%。
- “两病” 门诊用药:符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 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 200 元 / 人,糖尿病年付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住院报销
- 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800 元,报销比例 6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8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
- 统筹地区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45%(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6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7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7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 80%)。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基层首诊的,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 10 个百分点。65 岁以上的老年人、0-6 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诊患者、孕产妇等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不受转诊转院规定限制,就医费用按照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