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门诊医保报销规定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职工医保
- 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异地就医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次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每次不超过 50 元。一个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
- 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等),不设起付标准。
-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30 元 / 次。
-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50 元 / 次。
- 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在职职工支付限额为 1500 元 / 人,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 人。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限额限当年度使用,不结转、不转让。
- 支付比例: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 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等),在职职工为 65%,退休人员为 75%。
-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 55%,退休人员为 65%。
-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 50%,退休人员为 60%。
居民医保
- 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村卫生室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不设起付线。
- 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 500 元。
- 支付比例:报销比例为 60%。
此外,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三门峡市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般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的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为 5 元 / 次,省级知名专家和国家级知名专家的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 10 元 / 次和 20 元 / 次,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