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职工医保
- 住院医疗待遇
- 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三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第四次起不设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5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第二次,一级医疗机构 1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700 元;第三次,一级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3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600 元。治疗精神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特殊规定,如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 报销比例: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 95%、二级医疗机构 90%、三级医疗机构 85%。退休人员 2021 年住院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住院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 70%,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按职工同等报销比例执行。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 10 万元。
- 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 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 90% 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
-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 10%。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 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 1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 20%。
居民医保
- 门诊报销:普通门诊通常不设起付线,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费用,报销比例约 65%。
- 住院报销
- 学生和儿童:在单个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 18 万元以下且符合报销条件,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500 元,报销比率 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300 元,报销比率 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65%。
- 年满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个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 10 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500 元,报销比例 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300 元,报销比例 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65%。
- 其他城镇居民:每个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 10 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500 元,报销比例 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300 元,报销比例 5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 60%,不设起付标准。此外,城镇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同一疾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确定,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按 60% 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为 25 万元。
- 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自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并累计计算。同时符合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提高限额累计计算,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予以保留。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 1 年,降低 3000 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
其他特殊政策
- 门诊慢特病待遇: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景德镇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景德镇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职工目录新增 17 种病种,居民目录新增 9 种病种,并提高了门诊慢特病的报销比例。
-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职工医保生育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 100%,年度限额由 300 元提高到 1200 元,居民医保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 10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 90%。
- 新生儿资助参保:对 2024 年 1 月 1 日零时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