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天数如下:
- 国家规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地方延长产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额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男方享有15天看护假。因此,总产假为:
$$98\ \text{天(国家)} + 60\ \text{天(地方)} = 158\ \text{天}$$。
- 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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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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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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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评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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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信息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青海省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