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的使用规则和功能如下:
一、资金来源与性质
- 无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设立个人账户,资金完全纳入医保基金,个人仅需缴纳基础缴费(约2%)和政府补贴(如320元/人/年)。
- 资金用途
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自费部分,包括门诊、住院等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
二、日常使用方式
- 门诊使用
-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自费部分(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
无法直接提取现金或转账,门诊费用按政策比例报销。
- 药店购药
可使用医保卡支付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 住院使用
- 入院时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出院时按政策比例报销自付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卡或现金支付。
三、报销规则
- 起付线与比例
-
起付线以下费用需自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左右比例报销(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
例如:某地起付线为1000元,住院总费用5000元,则报销金额为(5000-1000)×80% = 3200元。
- 年度结算
- 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统算,个人账户预计入部分按实际缴费月数抵扣,断缴则暂停使用。
四、注意事项
- 定点机构限制
仅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使用,非定点机构无法直接刷卡。
- 账户余额管理
-
年度内门诊费用优先使用当年账户,历年结余可抵扣后续自费项目(如住院自付部分)。
-
中断缴费1个月以上,个人账户预计入部分暂停发放。
- 不可用于非医疗用途
仅限支付医疗费用,不可用于公共卫生、健身、药品购买等非医疗支出。
五、特殊情况处理
-
异地就医 :长期异地就医需备案,报销比例可能降低。
-
退休转移 :退休后移居异地可申请转移医保,待遇延续。
以上规则综合了河南省等地的医保政策,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