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分情况说明: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 个人缴费前工龄
对于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从 1992年10月 (山东省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开始认定。
- 特殊群体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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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之前参加工作 的固定工、大中专毕业生及干部,其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满足当地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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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 (如1986年后参加工作者)需从 参加工作时间 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但1996年前的工龄可能被部分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需结合当地政策)。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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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时间为 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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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地区: 1993年1月1日 (全省统一改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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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济南): 1996年10月1日 (当地具体改革时间)
三、注意事项
- 缴费记录要求
即使1996年前参加工作,个人也需有缴费记录(如工资单、缴费手册等),否则可能影响养老金计算。
- 养老金计算影响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且1993年-1996年期间的缴费不计入指数调整,但会影响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的计算。
四、案例说明
- 1986年参加工作的女士 :若1993年前为固定工,其1986年-1993年工龄视同缴费;若1993年后参加工作,则1993年前工龄仍可视同,但需补缴1993年后缴费记录。
建议退休人员咨询当地社保局,确认具体政策对个人工龄的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