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生育津贴公司扣除一部分是不合理的 。以下是相关依据: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来说,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 实践中的规定 :
-
生育津贴是发给个人的,单位没有权利扣除。
-
生育津贴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工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 结论 :
-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而不是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在员工休产假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
因此,公司扣除生育津贴的一部分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全额支付生育津贴。
建议:
- 员工在遇到公司扣除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