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发布了《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下是《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
- 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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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等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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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发放,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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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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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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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 辅助生殖诊疗项目 :
- 《办法》规定,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和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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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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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 产假天数 :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增加15天。
- 生育保险参保 :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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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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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 生育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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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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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生育,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