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 :
- 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
- 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 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
- 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 按规定可以补缴的期间,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 :
- 一般从参保人员开始参加工作的当月计算。对于部分以临时工方式开始参加工作的人员,部分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工龄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二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必须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
-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劳动合同制工 :
-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工龄 :
- 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则都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一般为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
- 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的时间不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也不同。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大多在1992年到1996年之间,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2014年10月份之前的工作工龄都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仔细核对自己的工作经历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以确保视同缴费年限能够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