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
-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 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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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的基本产假为98天,黑龙江省额外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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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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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 津贴发放金额 :
- 例如,假设某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一位顺产的孕妈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9000 ÷ 30 × 158 = 47400元。
- 津贴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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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销额比本人实际工资高,全部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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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销额比本人实际工资低,差额应该单位补齐后发给职工本人。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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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缴纳工资基数指的社保的缴纳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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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主要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来计算。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如果低于职工实际工资,职工应拿到至少等于自己平时工资数额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