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长春市职工医保制度 始建于1998年 。具体而言,1998年12月14日,长春市正式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根据这一决定,参保职工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退休后将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仍需缴纳大额救助费用。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可以确定长春市职工医保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