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厅发布的最新政策,医保异地起付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
- 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 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时,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1000元 ,二级医疗机构为 600元 。
- 政策调整说明
- 该标准自2025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替代了此前可能存在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起付标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
- 报销比例
- 统一调整为职工及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10% ,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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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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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临时外出住院人员报销比例较参保地同级别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人员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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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急诊按同级别机构待遇支付,但需符合备案要求。
- 政策依据
- 以上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相关文件制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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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特殊病种或门诊慢特病,需符合当地病种认定标准并享受额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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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需提供住院手续、医药清单及医保卡,跨省就医需注意备案要求。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5年最新政策文件,与2024年旧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咨询医保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