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该方案于2019年12月2日印发,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合并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三统一”管理,具体变化如下:
- 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需同时为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仅需承担医疗保险费,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 缴费标准
合并后缴费比例按原两项保险比例之和确定,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为0.2%+0.8%=1%,企业为1%+1%=2%。
-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独列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实现基金共济能力提升。
- 待遇保障
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简化,确保职工生育期间待遇不变。
该方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与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将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以上信息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政府公开信息,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