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少是否可以补足,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责任进行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生育津贴与工资标准的计算规则
- 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而非职工个人工资。
- 两种补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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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若生育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直至达到单位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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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个人工资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差额部分同样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补足差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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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津贴低于工资时需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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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补足流程与注意事项
- 与单位协商
首先应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提供工资单、生育津贴发放记录等材料,要求单位说明差额原因并补足差额。
- 申请仲裁或诉讼
若单位拒绝补足,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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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则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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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产假前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补足后仍低于个人工资时,以个人产假前工资为标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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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的支付 :产假期间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单位支付,与津贴是否补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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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效 :若因单位未缴生育保险导致津贴不足,需在生育津贴申领后1年内补缴满12个月才能申领。
综上,生育津贴发少是否补足,关键在于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职工个人工资的对比,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差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