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孕期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具体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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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1-6个月 :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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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6-7个月 :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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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8个月 :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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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9个月以上 :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因此, 2025年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持一致,具体假期按孕期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 。建议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医生的建议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并确保这些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