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起始时间
- 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
视同缴费年限从 1970年1月1日 开始计算,即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计算连续工龄,直至退休时计入养老金计算。
- 其他类型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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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固定工 :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其工龄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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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前招录的合同制工人 :缴费起始时间为1986年10月,之前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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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合同工 :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工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二、计算标准
- 基础养老金
计算公式:
$$\text{基础养老金} = \frac{\text{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text{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times 1% \times \text{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总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
$$\text{过渡性养老金} = \text{退休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times \text{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times \text{视同缴费年限} \times 1.2%$$
过渡性养老金比例在1.2%-1.4%之间浮动。
三、政策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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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可能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存在细微差异,例如缴费基数计算方式(社会平均工资或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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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原工作年限均视同缴费年限。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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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需补缴至满10年,超过15年的补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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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下乡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等,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入连续工龄。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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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以退休时当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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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时需提供1970年前工龄证明等材料。
以上信息综合了山西省社保政策文件及历年调整情况,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政策微调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