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保视同缴费政策详解如下: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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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企企业员工,即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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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开始缴纳机关养老保险以后,2014年9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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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交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来确定职工的退休实际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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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将来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就会更高,因为统缴费年限的部分会单独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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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根据职工档案和参保缴费记录,对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缴费时间等进行认真核对后,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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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 特殊工种的工龄折算 :
-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折算的连续工龄,应按规定核减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跨省转移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均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
-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均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未就业随军配偶 :
-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也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天津市社保视同缴费政策主要针对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企企业员工和2014年10月以后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特殊工种的工龄折算以及跨省转移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也有相应的规定。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