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
天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是从 2001年11月开始 的。具体来说,2001年11月前的工作年限,无论是否在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
-
2001年10月前的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以及2001年12月前的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天津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和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都可以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参保人员,凡是在天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认定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
2001年10月前在外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于天津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也是可以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
-
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建议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您的视同缴费年限得到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