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报销范围
- 医疗费用
包括门诊费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 药品费用
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全报)、乙类(自付20%)、丙类(自付80%)。
- 诊疗项目与设施
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项目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可报销。
二、报销标准
-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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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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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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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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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 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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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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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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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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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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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在职70%-80%、退休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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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支付限额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40万元,累计限额60万元。
- 特殊病种与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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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420元,统筹基金按在职75%、退休80%支付,年度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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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有单独的起付线(如1.2万元)和更高比例报销。
三、自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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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起付标准但未达支付限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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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20%、丙类100%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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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美容整形等非医保目录项目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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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比例和限额可能因地区政策、医院等级及医保类型(如一档/二档)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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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需符合医保目录且年度内多次住院仅扣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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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人员定期核查医保目录及医院等级,避免自费。
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及北京市的医保政策,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