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 法定退休年龄条件
男性需累计缴费满30年,女性满25年(均含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无论男女,实际缴费年限均需满足10年。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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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199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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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与1997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
- 继续缴费
若未达到规定年限,可继续缴费至达标年限。
- 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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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按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不低于市平均工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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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按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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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年限 :补缴期间待遇由单位承担,补缴后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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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期间 :参保中断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续保后需扣除停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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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人员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上述规则补缴。
五、政策依据与调整
以上规定综合了泸州市历年的医保政策文件,包括《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若政策有最新调整,以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