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对象与条件
- 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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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在城镇长期定居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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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求职登记证明》等材料办理参保登记。
- 中断缴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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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中断缴费超过3年者,可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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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个人账户部分按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社会统筹部分按补缴时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 其他情形
- 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需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二、补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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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按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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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部分 :按补缴时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计入。
三、补缴程序
- 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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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填写《参保人员养老年限补缴审核表》,经审核后到指定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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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2年。
- 个人补缴
- 个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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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需继续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未缴满年限将按现行计发系数(0.6)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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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可合并,需分别参保。
以上规定综合了长春市社保政策文件及近年调整内容,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