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市交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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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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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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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70%。
- 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有门诊慢性病28种,统筹金按70%比例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每季度4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100元,即每季度500元,每年2000元。
-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
-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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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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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缴费的,0—15万元(含15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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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
- 二次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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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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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 最高支付限额 :
-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