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如下:
- 城市低保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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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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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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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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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 农村低保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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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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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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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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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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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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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年3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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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 :由每人每年15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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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 :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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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 :由每人每年842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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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 :由每人每年58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94元。
这些标准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