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基本医保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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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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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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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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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 大病保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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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的基础上,实行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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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住院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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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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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比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9万元。
- 特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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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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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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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 普通门诊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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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使用范围仅限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即定点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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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每人每年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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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每人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为50元。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特别是对于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建议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医保政策,减轻就医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