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报销规则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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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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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门诊慢特病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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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支付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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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Ⅱ类病种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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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病种支付限额为每季度650元,Ⅰ类病种限额标准可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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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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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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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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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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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 二次报销 :
-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再次报销 :
-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 异地就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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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沈阳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时,保留本地医保待遇,否则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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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本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
- 门急诊待遇 :
- 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60%比例报销。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沈阳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合理选择医疗机构,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