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病救助的标准如下:
- 门诊大病救助和重特大病住院救助 :
- 总体提高了救助报销比例,对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封顶线由5万元提高到11万元,对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救助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
- 住院费用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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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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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 重特大疾病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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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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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费用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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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60%的补助。
- 大病保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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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一档缴费的,按照45%报销,二档缴费的,按照6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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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病保险报销分为住院费用报销和门诊费用报销,其中门诊最高报销比例是65%,住院费用是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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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是: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400元。
- 其他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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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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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的救助,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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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救助,救助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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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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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7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60%的救助,救助限额为16万元。
这些救助标准旨在帮助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家庭,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便及时了解和享受相关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