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安徽省的医疗假规定如下:
- 医疗期的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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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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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期;二十年以上的,享受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病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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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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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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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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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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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特殊疾病医疗期 :
-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医疗期内能够获得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同时获得相应的病假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