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眼科诊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 科室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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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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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 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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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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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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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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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 房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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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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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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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 设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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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包括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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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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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他设备,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可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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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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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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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私人诊所的个人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安徽省眼科诊所的设立符合规范,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