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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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当月的人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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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 :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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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假 :增加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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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 :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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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若某企业当月人均工资为5687.4元,女职工休90天产假,则生育津贴 = (5687.4 ÷ 30天) × 90天 = 17062.2元
- 生育医疗费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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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结算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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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娩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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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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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红河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87.4元,若某女子合法顺产一名幼儿,则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5687.4 × 25% ≈ 1421.85元
- 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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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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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医院分娩: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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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相关补助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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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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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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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疾病的医疗费 :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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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满后因病休息治疗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这些报销标准和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经济保障和医疗需求。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