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了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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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从原来的250元提高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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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限额取消 :取消了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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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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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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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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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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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先行自付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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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占用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这些调整旨在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并提高门诊统筹的保障水平。建议参保居民充分利用新的政策,及时与家庭医生签约,以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