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医保报销比例细则如下:
-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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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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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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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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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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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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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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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居民: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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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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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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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
- 农村医保和少儿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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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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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住院: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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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按医疗费用的金额分段补偿,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15万元以上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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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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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内,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甲类药报销80%,乙类药60%,诊疗项目90%(单次报销不超过120元);门诊大病报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应专科治疗费用60%;连续参保时间满12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75%;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90%。
这些细则为黑龙江省的医保报销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帮助参保人员了解不同情况下的报销比例和费用。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医保类型,并注意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