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职工医保家庭成员报销新规定如下:
-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展 :
- 自2021年8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 2022年10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全自治区2021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 家庭共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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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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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支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零或余额不足支付本次医疗费用的,由家庭成员个人账户共济支付。
- 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
- 2024年6月18日起,包头市启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为50%。
- 慢性病门诊待遇 :
- 包头市明确43种慢性病可以享受门诊慢病待遇,报销比例为60%。
- 特定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提高 :
- 对于在旗县区蒙医中医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市老年病医院、达茂旗中蒙医院7家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 报销条件 :
- 参保人员需在自治区城镇医疗机构就医,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按上述对应文件执行。
这些新规定旨在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并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医疗费用共济。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新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