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 在选定的首诊医院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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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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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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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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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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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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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各级别医院只交一次起付线,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乡(镇)卫生院为80元。
- 大病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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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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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 其他特定群体 :
- 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了最高支付限额。
-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 :
- 就诊报销60%。
- 镇卫生院 :
- 就诊报销40%。
- 二级医院 :
- 就诊报销30%。
- 三级医院 :
- 就诊报销20%。
这些报销比例和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士关注当地最新的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