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确实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根据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视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具体到北京市,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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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含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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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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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接续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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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外埠户籍职工 :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此外,对于2000年或2001年之前的工龄,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必须是在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才行。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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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相关社保部门查询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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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差额年限 :如果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参保人员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