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北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和三级医院550元。
-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55%,二级和三级医院报销50%。
-
最高支付限额 :5000元。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
起付标准 :
-
本年度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和三级医院550元。
-
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本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
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线均减半。
-
报销比例 :
-
区属三级定点医院:78%。
-
最高支付限额 :25万元。
- 其他报销规则 :
-
连续参保缴费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
-
不予支付的费用 :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 二次报销 :
-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进行“二次报销”上不封顶。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均为30404元,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这些规定确保了北京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基本保障,减轻了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报销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