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异地医保已经实现了直接结算,极大地便利了参保人员。以下是关于浙江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详细信息。
浙江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政策背景
政策发布与实施
- 政策发布: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政策目标:该政策旨在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结算服务等。
政策内容
-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 异地定点零售药店:支持省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浙江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具体措施
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备案
- 备案取消:参保人员无需备案即可按规定在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直接结算。
- 备案有效期: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有效期满后,同种疾病确需在同一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复查的,可简化备案手续。
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支持省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浙江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流程
备案流程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实时结算,医保报销部分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浙江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注意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
仅限在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卡。
医保待遇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
备案变更及补办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疫情等特殊情况,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临时外出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
浙江省内异地医保已经实现了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繁琐的备案手续,可以在省内任意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卡进行就医和购药。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便利了参保人员,提高了医保结算的效率。参保人员应确保使用的医药机构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并按照参保地的医保政策执行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