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深圳市的噪音扰民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噪音扰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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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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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23时至次日早上7时
在上述时间段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 噪音排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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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区附近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上述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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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业噪声排放,具体的分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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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铁路干线两侧等区域昼间的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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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的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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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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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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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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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环境噪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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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少噪音对市民的影响。建议居民在遇到噪音扰民问题时,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