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噪音污染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 。在此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上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