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可能仍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如果受害者在出院时并未完全康复,或者需要后续进行治疗,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索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出院后仍需进行治疗,他们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包括保留所有与后续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医药费发票、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并在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沟通时,将后续治疗的费用一并纳入赔偿范围。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
建议受害者在进行后续治疗时,及时与医生沟通,了解治疗的必要性和预计费用,并要求医生在相关医疗文件中明确注明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同时,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