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限如下:
- 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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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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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或办案部门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重新鉴定。
- 批准重新鉴定 :
- 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重新鉴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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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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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 重新鉴定结论 :
- 重新鉴定后,原鉴定结论将被新的鉴定结论替代。
-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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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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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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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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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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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鉴定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