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独立鉴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独立作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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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外界非法干预,包括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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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提出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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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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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
- 签名或盖章 :
-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或盖章,对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 多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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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人参加的鉴定中,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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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鉴定的情况下,每个人仍然应当独立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 回避制度 :
- 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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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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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